各招標代理機構:
根據行業監管部門核查反饋,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34號令”)第十八條中關于:“代理機構承接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代理業務,應當通過法定媒介,在招標公告中載明代理機構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的規定,針對目前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時,未在所發公告公示中載明項目負責人姓名,以及項目負責人無有效簽名的行為,通知如下:
請各招標代理機構提高合規意識,嚴格規范執業行為,并立即開展全面自查自糾,確保其在公共服務平臺所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同時,還應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深入學習34號令中有關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切實確保所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合法合規。
公共服務平臺作為國家級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法定發布媒介,將嚴格依據相關規定,加強審核工作。下一步,公共服務平臺還將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針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常態化監管,對多次違規、未按要求發布的機構,將依法向行業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對于拒不改正的,行業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希望各招標代理機構通力配合,共同推進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合法合規發布。
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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